第七十七条 在一审期间,辩护律师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 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第七十八条 辩护律师已经在审查起诉期间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 料的,在一审期间应当查阅、摘抄、复制下列材料:
(一)审判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 查 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三)法院发现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检察院 未 移送、法院通知检察院补充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九条 一审期间的阅卷重点,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间阅卷的基础上 着重研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犯罪的逻辑、指控所依据的证据。 对于阅卷笔录,应当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应的证据,以审查 起诉期间的阅卷笔录为基础重新制作。
一审期间,还应根据起诉书列明的证据类型及具体证据,将阅卷笔录中的 证据进行整理、排列,并以此为基础制作质证意见。
第七十八条 辩护律师已经在审查起诉期间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 料的,在一审期间应当查阅、摘抄、复制下列材料:
(一)审判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 查 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三)法院发现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检察院 未 移送、法院通知检察院补充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九条 一审期间的阅卷重点,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间阅卷的基础上 着重研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犯罪的逻辑、指控所依据的证据。 对于阅卷笔录,应当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应的证据,以审查 起诉期间的阅卷笔录为基础重新制作。
一审期间,还应根据起诉书列明的证据类型及具体证据,将阅卷笔录中的 证据进行整理、排列,并以此为基础制作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