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 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检 察院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 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 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八: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发布时间:2019-06-10 18:14:56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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