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六十二条 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电子 数据拷贝等方式进行阅卷,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
第六十三条 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预约,了解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第六十四条 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 查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为复制做准备。
第六十五条 辩护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一般情况下,应以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对全部卷宗进行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确无必要完整复制的,可以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 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 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辩护律师阅卷时可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职业和单位等基本信息;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六十二条 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电子 数据拷贝等方式进行阅卷,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
第六十三条 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预约,了解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第六十四条 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 查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为复制做准备。
第六十五条 辩护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一般情况下,应以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对全部卷宗进行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确无必要完整复制的,可以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 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 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辩护律师阅卷时可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职业和单位等基本信息;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实施犯罪的主体、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起因、危害后果;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情况:他们的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信息;
(五)鉴定意见情况: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六)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定性是否准确;
(七)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八)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以及相关诉讼活动,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九)同案犯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十)被害人情况:被害人个人信息,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十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十二)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十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 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 件材料较多的,建议制作阅卷笔录。
第六十九条 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 况、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其他证据、 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 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 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 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比对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 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可以采用比对表方式列明。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 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 种形式。
第七十条 阅卷笔录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涉案事 实、证据摘录、存在的问题、阅卷意见等基本内容,对证据摘录要注明卷宗的 名称和页码。
第七十一条 阅卷意见应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 出分析,指明辩护思路。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 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 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七十三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 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七十四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 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 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但应注意核实其律师身份及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