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7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 议不申请取保候审。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五:申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9-05-13 18:19:53 作者:admin 点击: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应当考虑被羁押或 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3026603939
相关栏目
阅读排行
- 1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九:阅卷的一般规范
- 2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十二:二审的阅卷
- 3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十一: 一审期间的阅卷
- 4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七:审查批捕期间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 5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十:审查起诉期间的阅卷
- 6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八: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7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一:律师会见的一般规定
- 8如何辨别诱供的合法性边界
- 9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二: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 10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五:申请取保候审
扫描二维码
关注官方微信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