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李艳艳律师团队官方网站

24小时咨询电话

13026603939

刑辩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知识 >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五:申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9-05-13 18:19:53   作者:admin   点击: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应当考虑被羁押或 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7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 议不申请取保候审。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公为大,精于庭,法在心,重在行,名正义,申权利,保利益

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量身定制各种类别的法律服务成为一家服务领域全方位、服务范围国际化的颇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勤勉的敬业态度。

联系我们

电 话:13026603939
E-mail:1060756816@qq.com

联系我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