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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一般规范

发布时间:2019-05-11 22:42:48   作者:admin   点击: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不当或者符合适用其他强制措施条件时,应当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第四十二条 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提出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向办案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 法、申请事项及理由。辩护律师可以在申请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 施的条件收集材料,收集的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材料应提交给办案机关。
 
第四十五条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于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 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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