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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三:一审期间的会见

发布时间:2019-05-10 00:12:57   作者:admin   点击: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在一审期间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应当在充分阅 卷之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会见,再阅卷。

第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在一审期间会见在押被告人,可以根据程序进展 及办案需要多次进行。 案件起诉到法院,辩护律师拿到起诉书副本后,应及时会见,向被告人说明 案件的程序进展,初步交流案情。 辩护律师完成阅卷工作,了解案件基本证据材料后,可再次会见,向被告人 核实案情和证据,沟通辩护策略和意见。 开庭审理前,还应再次会见,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 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及注意事项,做好开庭准备。

第二十四条 一审期间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除持本指引第六条第 (一)项到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外,一般还应携带起诉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 辩护律师在会见前,应认真了解案情,熟悉证据材料,根 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准备会见提纲。 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 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拘留、逮捕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是否存在超期羁 押等违反程序的情况;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准确; (四)是否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其他情况; (七)告知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 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会见时,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 程序,并告知以下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及注意事项: (一)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 避;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有权提出异议; (四)被告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可以参加法庭辩论。辩论终
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 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 出意见; (八)法庭笔录应向被告人宣读或交给被告人阅读,被告人认为记载有遗漏 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十)有权解除委托关系,更换辩护律师。

第二十七条 辩护律师在审判期间会见被告人,可以向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但应注意防止串供,规避风险。具体方式详见本指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告知自首的法律规定。在确认被告 人是否有自首行为时,辩护律师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有以下行为:
(一)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二)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
(三)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四)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 自己罪行;
(五)是否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六)是否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七)是否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八)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是否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 罪行的犯罪事实;
(九)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对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又翻供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向其讲 明,在一审判决前再次如实供述的,法院仍会认定其有自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立功的法律规定,认定立功的程 序,并建议被告人尽早提出立功线索。 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行为,辩护律师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有下列行 为:
(一)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二)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三)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
(四)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五)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第三十条 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告知积极赔偿、达成和解的 法律规定,并询问其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和赔偿。在没有进行赔偿的情况 下,辩护律师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愿意赔偿。被告人同意赔偿并希望近亲属代 为赔偿的,辩护律师应当记录在案,并让被告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告知退赃的法律规定。对 于没有退赃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其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退赃。被告人 同意退赃并希望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记录在案,并让被告人签字 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会见时,被告人提出权利受到侵害的,辩护律师应当记录 在案,交被告人签字确认。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的,辩护律师 应当代为申诉、控告。
 
第三十三条 一审宣判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还应会见被告人, 听取其对一审判决书及一审辩护工作的意见,向其交代上诉的期限、方式及法 律后果,并就是否需要上诉提出意见。
 
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写上诉状,或者建议由重新聘请的 二审辩护律师代写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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