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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违法犯罪,不必托关系,得赶快找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14:51:29   作者:admin   点击:
违法犯罪就是指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违背在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且已超过被追诉的规定。由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教育的缺陷和刑事普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旦被侦查机关传唤讯问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为了使自己或家人免除牢狱之灾,家属首先会陷入找关系“捞”人等传统思维模块,认为真正决定当事人的是手握司法权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寻找关系的效果要远远好于委托律师,律师工作仅限于开庭审理时发表意见,在刑事案件其他阶段中难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和效果。
以便摆脱被告方对刑事案的片面性了解,客观性呈现刑事案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中及功效,文中简略详细介绍刑事案自初次审讯至移送起诉环节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中和具有的功效。
一、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和工作内容
 (1)律师在什么时候可以介入刑事案件?
答: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就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子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审理环节被告有权利随时随地授权委托辩护律师。
(2)律师作为辩护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传话人?
答: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传话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其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额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发表独立的辩护意见。
(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做哪些工作?
答: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律师意见。可以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向其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自行取证或申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集相关证据等。律师在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可以在会见时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并告知其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确定辩护策略和方向,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
二、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操作程序
侦查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对羁押场地的环境不熟悉以及对所涉嫌犯罪的法律不了解,会使犯罪嫌疑人陷入焦虑与恐惧的状态。有的犯罪嫌疑人会认为由于自己的行为给自己的家庭造成名誉上的伤害,而无法接受被拘留的现实。因此,律师的及时介入不仅能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恐惧。
(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凭从业资格证书、法律事务所证实、委托授权书或是法律援助中心公函初次见面能够 向嫌疑人掌握并关注在押期内的现实状况,有木有执行侦察行政机关所控告的个人行为,侦察行政机关在审问时有木有刑讯逼供的个人行为,告之嫌疑人根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侦查阶段具有什么支配权,并释明其所因涉嫌的罪行及犯罪构成。
(2)依据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结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讲述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委托人要求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当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3)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辩护律师在介入刑事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检察人员,存在以下行为:1、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执行监视居住的;2、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的;3、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4)辩护律师依法调查取证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征集或证据线索,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申请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操作程序
(1)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可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等材料到人民检察院阅卷,并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判卷时要严格执行先程序流程公文,后言辞、专业性原材料的次序开展区别后拷贝,核查卷宗原材料是不是齐备,融合卷宗文件目录掌握案件材料是不是齐备。
(2)细致阅读案卷笔录,并制作阅卷笔录
 查阅案卷应着重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情节进行关注,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3)结合阅卷笔录,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结合案卷材料,对于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实体性问题以及侦查机关超期羁押、取证程序违法等程序性问题,经过与犯罪嫌疑人核实后,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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