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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组织他人替考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发布时间:2020-06-30 13:26:08   作者:admin   点击:

被告人郑东平犯诈骗罪、被告人姚武荣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晋0802刑初30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武荣,男。因本案2018年6月1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东平,男。因本案2018年6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一刑诉【2018】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东平犯诈骗罪、被告人姚武荣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武荣及其辩护人刘世宁、被告人郑东平及其辩护人王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6月初,太原某局太原某员安某某(另案处理)因其儿子尹某某(另案处理)学习成绩不佳,担心其难以通过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于是通过其朋友姚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姚武荣、郑东平,四人见面后商定,由被告人姚武荣负责寻找替考人、被告人郑东平负责操作买通考场。随后,安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姚某某支付了50000元替考费用,姚某某将其中47000元转账给姚武荣,姚武荣将其中40000元转账给郑东平供其用来买通考场。其后,郑东平给王某某打电话请其找关系买通某某学院考场监考老师,王某某在接到郑东平第二次电话中明确表示拒绝帮忙。郑东平在明知其没有能力买通考场的情况下,谎告姚武荣已经买通考场,并将收取的4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6月7日,姚武荣联系到王某(另案处理)承诺给其3000元,让其代替尹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英语科目。次日,姚武荣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预付了1000元替考费用。姚武荣联系到杨某(另案处理)承诺给其2000元让其代替尹某某参加计算机科目考试,杨某因没有把握通过考试,又找到其同学李某(另案处理)承诺给其500元让其代替尹某某参加计算机科目考试。当天,安某某告知尹某某第二天找人代替其参加专升本考试,尹某某同意。
2018年6月9日早上,安某某在某某学院西门口将其儿子尹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先后交给杨某和李某,李某代替尹某某参加并完成计算机科目考试后,姚武荣通过手机微信向杨某支付了1000元替考费用,杨某收到后将其中5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给了李某。当天下午,安某某将尹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王某,由王某代替尹某某参加英语科目考试,在进入考场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查获。
2、2018年2月份左右,太原某局某段工作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因其女儿左某某(另案处理)学习成绩不佳,担心其难以通过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便通过其朋友冯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姚武荣。经协商,赵某某先后向冯亚迪转了45000元替考费用,再由冯亚迪转账给姚武荣。姚武荣联系到被告人郑东平,承诺给其35000元让其给左某某操作替考,郑东平承诺给左某某安排操作买通晋中某学校考场并寻找替考人,姚武荣在收到钱后将其中35000元转账给郑东平,后郑东平因其找不下替考人,给姚武荣5000元让其寻找替考人。郑东平明知其没有能力买通考场的情况下,谎告姚武荣已经买通考场并以此为由收取30000元钱且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6月初,考试前两三天,赵晓告知左某某找人代替其参加考试,左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6月9日,姚武荣安排张某(另案处理)代替左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英语、人体解剖学科目,安排葛某(另案处理)代替左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运动康复学科目,代替考试完成后姚武荣分别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张某1500元、葛某1000元替考费用。
3、2017年12月份,经中间人和某介绍,被告人姚武荣承诺给一名叫古某某的考生(另案处理)在2017年I2月举行的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操作替考,并收取4500元费用。姚武荣收到4500元钱后,将其中2500元转给被告人郑东平让其帮助报名,报名成功后姚武荣联系王某承诺给其1500元钱让其代替古某某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王某替考完成后,姚武荣当场支付王某1500元现金替考费用。
案发后,被告人郑东平家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7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东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武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武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系未遂,且其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武荣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姚武荣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姚武荣在犯罪中分赃较少,所起的作用较小;2、被告人姚武荣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3、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属犯罪未遂;4、被告人姚武荣愿意退缴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武荣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东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称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而非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第一宗、第二宗事实中“在明知没有能力买通考场情况下,谎告姚武荣已经买通考场及收钱后用于个人消费”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收到姚武荣的钱后,就联系同学跟监考老师打招呼,在某某学院考场替考出现问题后其就联系姚武荣要退钱,但联系不上姚武荣,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其银行卡里一直存有十万元,准备给姚武荣退钱。明知道没有和考场监考老师联系好却谎告姚武荣考场没问题是出于侥幸心理,以为即使被发现也不过是考生被监考老师赶出考场,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辩解称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传唤后,因其在外地,就和办案人员约定了见面时间地点,回到太原后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主动到办案人员居住的君宸大酒店房间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不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东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郑东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郑东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郑东平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3、郑东平的违法所得来自于考生家长,考生家长支出这些钱的出发点是有过错的,说明被害人存在过错;4、郑东平月收入不到5000元,其妻子得了乳腺癌,有双胞胎女儿13岁,家庭负担很重且都在郑东平一个人身上;5、郑东平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郑东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2月份,经中间人和某介绍,被告人姚武荣承诺给一名叫古某某(另案处理)的考生在2017年I2月举行的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操作替考,并收取4500元费用。姚武荣收到4500元钱后,将其中2500元转给被告人郑东平让其帮助报名,报名成功后姚武荣联系王某承诺给其1500元钱让其代替古某某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王某替考完成后,姚武荣当场支付王某1500元现金替考费用。
2、2018年2月份左右,太原某局某段工作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因其女儿左某某(另案处理)学习成绩不佳,担心其难以通过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便通过其朋友冯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姚武荣。经协商,赵某某先后向冯亚迪转了45000元替考费用,再由冯亚迪转账给姚武荣。姚武荣联系到被告人郑东平,承诺给其35000元让其给左某某操作替考,郑东平承诺给左某某安排操作买通晋中某学校考场并寻找替考人,姚武荣在收到钱后将其中35000元转账给郑东平。后郑东平因其找不下替考人,给姚武荣5000元让其寻找替考人。郑东平给孙刚平打电话请其找关系买通晋中某学校附属中学考场监考老师,孙刚平联系杨琳老师被告知拒绝帮忙后以微信截图的形式告知了郑东平杨琳老师拒绝帮忙,郑东平谎告姚武荣已经买通考场。
2018年6月初,考试前两三天,赵晓告知左某某找人代替其参加考试,左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6月9日,姚武荣安排张某(另案处理)代替左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英语、人体解剖学科目,安排葛某(另案处理)代替左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运动康复学科目,代替考试完成后姚武荣分别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张某1500元、葛某1000元替考费用。
3、2018年6月初,太原某局太原某员安某某(另案处理)因其儿子尹某某(另案处理)学习成绩不佳,担心其难以通过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于是通过其朋友姚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姚武荣、郑东平,四人见面后商定,由被告人姚武荣负责寻找替考人、被告人郑东平负责操作买通考场。随后,安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姚某某支付了50000元替考费用,姚某某将其中47000元转账给姚武荣,姚武荣将其中40000元转账给郑东平供其用来买通考场。其后,郑东平给王某某打电话请其找关系买通某某学院考场监考老师,王某某在接到郑东平第二次电话中明确表示拒绝帮忙,郑东平谎告姚武荣已经买通考场。
2018年6月7日,姚武荣联系到王某(另案处理)承诺给其3000元,让其代替尹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英语科目。次日,姚武荣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预付了1000元替考费用。姚武荣联系到杨某(另案处理)承诺给其2000元让其代替尹某某参加计算机科目考试,杨某因没有把握通过考试,又找到其同学李某(另案处理)承诺给其500元让其代替尹某某参加计算机科目考试。当天,安某某告知尹某某第二天找人代替其参加专升本考试,尹某某同意。
2018年6月9日早上,安某某在某某学院西门口将其儿子尹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先后交给杨某和李某,李某代替尹某某参加并完成计算机科目考试后,姚武荣通过手机微信向杨某支付了1000元替考费用,杨某收到后将其中5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给了李某。当天下午,安某某将尹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王某,由王某代替尹某某参加英语科目考试,在进入考场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查获,本案案发。
同时查明,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姚武荣主动到公安机关了解王某被抓的情况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郑东平接到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考试作弊事情,郑东平因在外地,按照其与公安干警约定的时间,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到办案人员住宿的山西君宸大酒店房间见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东平通过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已随案移送。审理中,被告人姚武荣通过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某某学院“某院10考场机电楼203”监控录像截图,证明李某顶替尹某某参加考试的现场情况;
2、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物品为:(1)、王某2018年6月9日D5325动车票;(2)、尹某某居民身份证;(3)、尹某某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准考证,附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D5325动车票及尹某某准考证;
3、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还清单,发还尹某某身份证;
4、姚武荣出具的其微信交易记录截图5张,主要内容:2018年6月1日收到郑东平分两次转的共计10000元(每次5000元);2018年6月5日收到“yaowubin”转的40000元;2018年6月6日转给“郑东平”5000元;2018年6月8日转给“书法课堂”500元,转给“王某”1000元;2018年6月9日转给“过过”1500元,转给“葛小乐”1000元,转给“Jackdong”1000元;
5、王某出具的其与姚武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
6、安某某出具的其与“姚武荣学历教育187××2”的聊天记录截图2张;
7、杨某出具的微信交易零钱明细截图2张;
8、李某出具的微信账单详情截图1张;
9、张某出具的微信账单详情截图1张;
10、张某出具的微信截图1张,内容:微信号“fhj××76”,昵称“青春,,,,已逝去”,电话号码“153××9”;
11、芦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芦某某为禹都派出所协勤,2018年6月9日下午13时许,其在某某学院综合楼执行安保工作,在对考生证件逐一比对时,发现一名考生与准考证不符,询问得知该人叫王某,是被一个叫尹某某的学生指派来学校代替尹某某考试;
12、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8年6月9日上午11时10分,王某从太原到某某学院替尹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英语科目,在进入考场时被公安民警拦截,王某承认其替考行为;
1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11月5日,姚武荣因嫖娼被行政拘留5日;
14、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姚某某到案经过:2018年6月21日9时许,姚某某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称其于2018年6月初介绍姚武荣、郑东平给安某某儿子尹某某在参加2018年专升本考试中安排替考;
15、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尹某某到案经过:2018年9月26日10时30分许,尹某某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称其在2018年6月9日举行的专升本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考试;
16、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赵某某到案经过:2018年10月23日9时30分许,赵某某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称其在2018年6月9日举行的专升本考试中向姚武荣支付报酬让他给其女儿左某某安排替考;
17、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左某某到案经过:2018年10月23日9时30分许,左某某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称其在2018年6月9日举行的专升本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考试;
18、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葛某到案经过:2018年11月8日10时30分许,葛某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称其在2018年6月9日举行的专升本考试中代替左某某参加考试;
19、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郑东平、王某、安某某、姚某某、杨某、李某、张某、尹某某、赵某某、左某某、葛某无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11月5日,姚武荣因嫖娼被行政拘留5日;
20、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郑东平、姚武荣、王某、安某某、姚某某、杨某、李某、张某、尹某某、赵某某、左某某、葛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21、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郑东平、姚武荣、王某、安某某、姚某某、杨某、李某、张某、尹某某、王某某、2某、樊某某、和某、赵某某、左某某、冯某某、古某某等17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2、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葛某身份证复印件;
23、冯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手机APP截图2张,主要内容:2018年1月27日,冯某某转账给姚武荣民生银行卡(622××68)人民币30000元;2018年2月25日,冯某某转账给姚武荣民生银行卡(622××68)人民币10000元;
24、冯某某提供的微信交易截图1张,主要内容:2018年2月20日,冯某某转账给“姚武荣学历教育187××2”6000元;
25、葛某提供的微信交易截图1张,主要内容:2018年6月9日,“姚武荣学历教育187××2”转账给葛某1000元;
26、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回单)复印件7份,主要内容:(1)2018年11月5日,郑东平向运城市盐湖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70000元;(2)2018年11月12日,王某向运城市盐湖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2500元;(3)2018年11月6日,姚某某向运城市盐湖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3000元;(4)2018年11月9日,张某向运城市盐湖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1500元;(5)2018年11月9日,葛某向运城市盐湖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1000元;(6)2018年11月9日,杨某向运城市盐湖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500元;(7)2018年11月9日,李某向运城市盐湖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500元;
(二)证人证言
27、王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6月5日早上,我朋友姚武荣给我打电话要我6月9日去某某学院替考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的英语科目,给我1000元好处费,并给我报销去运城的交通费。2018年6月8日,姚武荣给了我一个考生孩子母亲的电话,让我直接和她联系,当日我就给她打电话联系,说6月9日中午我从太原到运城,我们电话里约的是在某某学院南门口见。2018年6月9日早上9时我坐高铁从太原出发,11时多我到的运城,我就打车到某某学院门口,在学院南门见了这个考生的母亲,她把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给我,我才知道的考生名字叫尹某某。中午13时30分我就拿着尹某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某某学院42考场参加英语科目考试,在考场门口被工作人员查住了。尹某某的母亲我之前从来没见过,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替考价格我是和姚武荣在电话里谈的,和尹某某母亲没有谈价格。我替尹某某考英语,姚武荣通过微信转给我1000元。我和尹某某、尹某某母亲是都不认识,以前也没有见过。姚武荣还让我为左某某找替考,替考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英语科目,考点在晋中××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学校,我没有找下。2017年12月份,姚武荣联系我在太原替人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姚武荣通过电话联系到我,我们二人见面后,他把考生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我,并告诉我考试的地点和时间,我就去替考了,考完试我从考场出来后,我把考生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还给姚武荣,他当场就给我了1500元钱的现金。当时考了五百多分,考试通过了。我替谁考试我记不清了,是姚武荣联系的,替考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是2017年12月份月中的一天,太原市区一所大专院校,名字我记不清了。当时替考时,有监考人员在场,但没有发现我是替考的。姚武荣给我说的替考过后,给我1500元钱的替考费,我就同意了。姚武荣当时联系我的电话号和这次联系我的电话是一个号码。我们都是在山西大学上的研究生,在学校的时候就认识,但不熟,毕业后才慢慢熟悉的;
28、安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太原某局太原某员。我孩子尹某某在运城某学校上学,因为孩子学习不好,我就想找找人替考,让孩子上本科。我就开始操心这个事情,大概2017年年中的时候,我认识了姚武荣的哥哥姚某某,我就给他提起了孩子考试这个事情,他刚开始没有答应我这个事情,后来我有陆续给他提过几次。2018年5月底6月初的时候,我孩子拿上准考证了,我就联系了姚某某,和他见了面,让他帮忙。他就答应帮我联系。2018年6月4日白天,我电话联系姚某某说晚上见个面,晚上八点,姚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吃饭的地方,九点左右我跟姚某某、姚武荣先到的饭店,我们三人闲聊了一会,等了一会那个不认识的男的就到了,四个人都到了之后,那个不认识的男的就问我“是你孩子参加考试吗”,我说是的,接着我就给他们介绍了一下我儿子的学习考试情况,我说“我儿子学习成绩不太好,现在报名了专升本考试了,看你们能不能帮忙想想办法能上了本科”,那个男的说没问题,商量的时候那个男的说可以把我儿子考试的准考证照片换了再办个假身份证找个替考的就行,我说“计算机和英语考场里没有认识儿子的同学,数学考试儿子跟好几个同学是一个考场的,都认识”,那个男的说“那就不用换准考证照片了,计算机和英语找个替考的,数学让孩子自己考,计算机和英语分数考高点就行”,我就同意了。然后那个不认识的男的就说考场他来买通,又对姚武荣说让姚武荣找替考的,姚武荣同意了。接着姚某某跟那个男的说“这是朋友,都是自己人,给40000块钱就行了”,那个男的就同意了。这40000块钱是我支付给那个不认识的男的用来操作安排和买通考场的报酬。那个不认识的男的是在商量的过程中提出他来安排和买通考场,让姚武荣找个学习好的替考。我们没有商量找替考的费用,姚武荣就说等考试完了再说。吃饭聊天的时候我听他们说找个替考的一般需要3000元钱,学习好的找个研究生学历替考的再多花点。2018年6月5日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姚某某50000元钱,第二天姚某某跟我联系说“人家要钱了,方便的话你给我转过来”,我问转多少,他说“先转40000元钱,要不你给他转过去也行”,因为我对那个不认识的男的不熟悉,我说还是转给你,他就同意了。因为我操作微信转账不太熟练,多转了一万,想着将来还要出替考的费用,多转就多转了。50000元钱转给姚某某之后是6月7号的时候,我和姚某某打电话联系了一下,问他事情怎么样了,马上就考试了,需要家长做什么,结果姚某某没有来,姚武荣过来在太原火车站附近一个涮肉馆我俩见的面,见面后姚武荣给我讲替考的人已经联系好了,考试当天在考点门口电话联系,让我把尹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替考的人,让我不用操心,我俩就分开了。6月8日中午,我坐高铁来到了运城,6月9日早上姚武荣微信给我发了一个电话号码,替考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C语言版)科目,我就和这个人在某某学院西门口见了面,我把尹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了这个人,他就进考场替考去了。我不知道这个人叫什么名字,20多岁,中等体型。早上这门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C语言版)科目替考成功了,替考结束后这个人在某某学院西门口把尹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还给我了,然后他就走了。6月9日中午11时许,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我们在某某学院南门口见了面,一起吃了个饭,这个人我也不认识,我把尹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了他,他下午替考英语,他拿上尹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就进考场了,大概四点左右,我被公安机关叫过来了。我不知道替考英语的人叫什么名字,30多岁,中等体型。这两个替考的都是姚武荣联系的。姚武荣是我通过他哥哥姚某某认识的,搞教育的,具体我也不太清楚。我没有给姚武荣钱,他说他哥姚某某已经把50000元钱给他了。我也没给替考的两个人钱。考试前几天孩子听我给别人打电话说替他考试这个事情,我只给他说你别管这个事情了,孩子今天早上要参加考试,我就没让他去;
29、姚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的时候,我朋友安某某找到我,给我讲她儿子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发愁考不上本科,第二年要参加专升本考试,让我帮忙想想办法,我说你着急也没有用,离考试还早,到跟前再说。到2018年6月初,安某某的儿子拿到2018年专升本考试的准考证,她又让我帮她儿子考试想想办法,因为我弟弟姚武荣是做教育培训的,我就想让他想想办法,我弟弟说“要不找个替考的,我认识这方面的人”,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弟弟就给我回电话说“替考的事情安排好了,对方要40000块钱,我跟安某某说了她也同意了。2018年6月4日下午,我就联系安某某说替考的事情安排好了,让他们见个面,当天晚上我就约了我弟弟姚武荣、安某某在太原市体育馆附近的一个烧烤摊见面吃饭,我先到的饭店随后我弟弟姚武荣、安某某都到了,最后又来了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总共我们四个人一起吃饭商量安某某儿子替考的事情。人都到齐之后,我听姚武荣介绍那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姓郑,在太原一所大学当老师,安某某先说了一下她儿子学习的情况,然后我们四个人就商量如何替考,那个姓郑的男的说他可以操作考场,可以把替考的放进去,姚武荣说他来找替考的。我就问那个姓郑的男的操作考场需要多少钱,他没有吭声,因为之前姚武荣给我说对方要40000块钱,我就对那个姓郑的男的说“这都是自己人,给你40000块钱吧”,那个姓郑的男的就同意了,当天我们四个人就把给安某某儿子安排替考的事情商量定了。第二天我和安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我让她转40000块钱,安某某说她不认识那个姓郑的男的,不太放心,说要把钱转给我,我同意了,然后安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我转了50000块钱,我说转多了,她说没关系,多就多了先放我跟前,我收到钱后就给姚武荣转了40000块钱。又过了两三天,我弟弟姚武荣给我打电话说找替考的需要钱,让我给他转7000块钱,我就给姚武荣通过银行转账给他转了7000块钱。6月10日的时候,我听说给安某某儿子替考的被抓了,我考虑这个事情我也有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我就来公安机关自首了。我知道找人替安某某儿子参加的是是2018年的专升本考试,当时我不知道找人替考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来替考被抓了我才知道。那个姓郑的男子要的40000块钱是姓郑的男的说是操作考场,可以把替考的放进考场需要花的钱。我刚开始给我弟弟姚武荣转了40000块钱,后来姚武荣说找替考的需要花钱,我又给他转了7000块钱,我跟前还剩下3000块钱。那个姓郑的男的我不认识,是我们四个人在一起吃饭商量替安某某儿子考试的时候才认识的;2018年6月7日,我弟弟姚武荣给我打电话,要我介绍一个医学方面学习好的女孩咨询事情,我当时在忙,就说之后给他一个电话,让他自己联系。第二天我电话联系之前在山西医科大学上研究生的葛某说这个事情,葛某同意后我就把葛某的手机号给了姚武荣,之后我没再管这个事情;
30、杨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6月8日下午,姚武荣给我打电话,他问我是不是杨某,听说我的计算机某还可以,让我帮他替考一门计算机C语言,我就问了他替考价格以及考试时间,他说替考价格2000元,2018年6月9日早上在某某学院考试。姚武荣没给我说是什么级别的考试,光给我说考试科目是计算机C语言。和姚武荣通完电话当天晚上我回到宿舍和我舍友李某说了,让李某去替考,价格500元,李某就同意了。我和李某说让他第二天替人在某某学院考一门计算机C语言,给他500元替考费。李某当时说我替你考就行了,钱无所谓。我给李某说替人考试,考试级别没有说,光是说考试科目是计算机C语言。2018年6月9日早上7点,我和李某从运城学院出发到某某学院正门,在正门口见到一个中年妇女,她给了我一个身份证和准考证。是姚武荣给我打电话说在某某学院正门石柱那里站了一个女的,让我直接过去找的。我和李某一起在某某学院正门石柱那里找见了这个中年妇女,就这样见面了。见面之后我给这个中年妇女说姚老师让我找她,她就问我是不是杨某,我说是。随后这个女的就把一个身份证和一个准考证给了我。拿上身份证和准考试之后,我就把身份证和准考证给了李某,李某就拿着进考场考试去了,我就在门口等李某。李某进了考场之后我看见某某学院门口的条幅上写着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这时我才知道的。这个中年妇女的名字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也没问,大概40岁左右,我不认识。这个中年妇女给我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的考生姓名就没看,转手就给李某了。李某替考成功了,考完后李某顺利从考场出来了。李某考完之后在某某学院门口找到我,我两一起把准考证和身份证还给了这个中年妇女,她给我100元车费,我和李某就打车回学校了。回到学校之后,姚武荣通过手机微信给我转了1000元钱,剩余的1000元钱说等考试成绩通过后再给我转。随后我通过微信给李某转了500元。我和姚武荣不认识,6月8日下午姚武荣直接给我打的电话,他在电话里给我说听说我计算机成绩不错,我当时以为他是我学校的老师,我两从来没有见过面。姚武荣没有让我联系过其他替考,就这一次;
31、李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6月8日晚上,我同班同一宿舍的杨某在宿舍给我说让我帮忙替考一门计算机C语言,替考完后给我500元钱,我就答应了。杨某没给我说是什么级别的考试,光给我说考试科目是计算机C语言。2018年6月9日早上7点,我和杨某从运城学院出发到某某学院正门,在门口见到一个中年妇女,她给了杨某一个身份证和准考证,杨某把身份证和准考证就给我了。杨某和这个中年妇女他俩联系的,具体怎么联系我不知道,我就跟着杨某见了这个女的。见面之后这个中年妇女就把一个身份证和一个准考证给了杨某,杨某就把一个身份证和一个准考证给了我。我就拿上身份证和准考证进考场替人考试去了。我拿上准考证和身份证之后我看见准考证上写着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考生姓名叫尹某某,这时我才知道是专升本考试。这个中年妇女的名字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大概40岁左右,我不认识。我在考场把卷子答完,考完后顺利从考场出来了。考完之后我在某某学院门口找到杨某,我把准考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杨某把准考证和身份证还给了这个中年妇女,她给杨某100元车费,我和杨某就打车回学校了。回到学校之后,杨某通过手机微信给我转了500元钱;
32、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QQ兼职广告群里看有人发消息,问谁英语学的好加微信好友私聊,因为我英语成绩比较好,我以为是招英语兼职做家教之类的,我就通过微信添加了账号为fhj××76的微信好友(在我的微信通讯录备注名为“打工”),这个人在我微信里找到我的手机号就给我打电话问我英语学的好不好,说给我300块钱让我替人参加大学普通期末考试的公共英语考试,我没有答应也没有拒绝,之后我就接到一个叫姚武荣的男的打来的电话,我和姚武荣就通过手机微信和电话聊天,聊了有十多天,在聊天的过程中他就跟我说过给我钱让我替人参加英语考试,也让我介绍学医学专业的人替考。到2018年6月8日的时候,姚武荣跟我说让我明天替人参加专升本英语考试并承诺给我三千元钱替考费,我答应了,当时他还着急让我帮他找一个学医学的替考的人也给三千元替考费,我可以从这三千元钱中间抽取一定的介绍费用,因为我不认识学医学专业的人,所以我没有答应也没有拒绝,就没有去找。2018年6月9日中午,姚武荣开车到我学校接上我之后把我拉到一所学校门口,给了我一个袋子,里面有一个名叫左某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还有文具用品,我拿着袋子就进入考场替左某某参加了下午两点进行的专升本英语科目的考试。四点考完后,我就想离开考场,姚武荣说下一门医学科目的替考人员进不了考场,让我继续替考,我就又继续替左某某参加了下午五点进行的专升本人体解剖学考试,因为我不是学医学专业的,我就随便做一做就出来了。当天晚上七点我替考完之后,姚武荣又开车把我送回学校,在车上姚武荣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我了1500元钱,并说让我不要把替考的事情说出去。姚武荣说因为最后一门人体解剖学考试考砸了,考试成绩有要求,英语需要很高的分数,左某某才能通过考试,所以得等成绩出来后左某某专升本考试通过才能给我剩下的1500元钱。因为我不是学医学的,这门考试科目我也不会,他给我的1500元钱,应该也包含替考人体解剖学的辛苦费。我当时不知道替左某某参加的是什么考试,考试前姚武荣只跟我说是一个专科的考试,只替考英语,我以为是一次普通的期末英语考试,考试当天他把袋子给我我拿着准考证进入考场的时候才知道是2018年山西省专升本某选拔考试。替左某某参加考试的考点在晋中的一所中学,名字我记不清了。本次替左某某参加2018年专升本考试中的英语和人体解剖学考试科目总共赚了1500元钱。我没见过左某某本人或者左某某的家人。我听姚武荣说左某某6月9日早上的那门跟医学有关的考试科目也是找人替考的。我没替其他人参加过什么考试了。在QQ群里发消息问谁英语成绩好私聊的人记不清了,QQ聊天记录我已经删除了。我没见过姚武荣,就是微信和电话联系过,一个男的,多大年龄不知道。账号为fhj××76的微信好友给我打过电话之后,姚武荣就给我打电话了,他们都给我打电话说替考英语的事情,我以为他们是一起的;
33、尹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参加的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总共考三门科目: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C语言版)、英语、大学数学。因为有人替我考,所以我没有参加考试,替考的人不知道,谁给找的替考不知道。替考的人替我考两门课程: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C语言版)、英语。大学数学我自己考。2018年6月7日下午,我在学校领的准考证。2018年6月8日,我妈从太原来到运城,我俩就在某某学院南门对面找了个小旅馆住下后,我妈就和我说明天专升本考试她找人替我考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C语言版)和英语,数学让我自己考,我说随便。我说随便的意思是我知道这件事了,我没把专升本考试当回事,我觉得我妈找人替我考试或者我自己去考试都可以。当天晚上我把我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文具放在旅馆房间的桌子上,准备第二天考试用。第二天早上我一觉醒来,发现我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不见了,就知道我妈拿走找人替我考试去了。替考的人没有见过面,不知道是谁;
34、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郑东平是太原××学院大学同学,属于关系比较好的同学关系。2018年6月初的时候,郑东平给我打过电话。2018年6月初的时候,有天晚上郑东平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学生要在某某学院参加2018年专升本考试,问我是否认识某某学院老师,认识的话能不能给老师打个招呼,这个学生在考试的时候可以提供方便,我理解就是给监考老师打个招呼,给该考试监考松一点,如果抄袭的话装作没看见。我说我没有熟人,郑东平说让我帮忙给问问,因为我跟郑东平关系还不错,我当时没有拒绝也没有答应。又过了几天,郑东平又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有没有找下熟人,我说找不下,之后我们之间就再也没有说过这个事了。郑东平从来没有跟我说过要替考这个事。郑东平打电话之后我没有通过社会关系在某某学院找熟人给监考老师打招呼。因为我知道专升本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我很清楚这个事情的严重性和严肃性,他跟我说了之后我就没当回事,就没有理会这个事情;
35、2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姚武荣是普通朋友,通过网上的微信交流群认识的,认识不到一年。姚武荣在太原从事成人学历教育培训。2018年6月初的一天,具体哪天我忘了,我记得就是有天下午我正坐长沙回太原的飞机,飞机快要起飞的时候姚武荣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帮他找一个计算机专业或者英语专业的人,什么专业的我记不清了,因为我微信里有很多学生兼职群,我在一个微信群里就看见有学生发求职的消息,我想着学校的学生都应该互相认识其他专业的人,就把这个求职的人的联系方式发给了姚武荣让他自己联系,因为飞机马上要起飞了,我就把手机关机了。我不认识这个在微信群里发求职消息的学生,就是在群里看见有学生发求职消息,就把求职学生的联系方式给了姚武荣。因为他是做教育培训工作的,我以为他是想找学生兼职给他帮忙的。姚武荣让我帮他找一个学计算机或者学英语的人,没有承诺给我报酬。(向2某出示姚武荣2018年6月8日5时53分转账给微信名称“书法课堂”500元),这是姚武荣通过手机微信转给我的。这是姚武荣还我的钱,2018年3月份时候,我和姚武荣一起在自考办帮学生交报名费,交报名费需要现金,他帮十多个学生交报名费没有那么多现金,就向我借了500块钱左右,具体钱数记不清了,这应该就是姚武荣还我的钱,我想着他估计是又找我帮忙,想着之前还欠我的钱不好意思,就把之前的钱还了。姚武荣没有跟我说过让我帮他找人代替考试,我也没有帮姚武荣找过替考的人。郑东平是姚武荣的朋友,做什么的我不知道,我是通过姚武荣认识他的,见过一次,不熟悉。郑东平没有让我帮他找过替考人员;
36、樊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姚武荣是2017年7月份左右通过网上的微信交流群认识的,他是在太原做教育培训的,我给他招过学生,算是合作关系。2017年9月份,姚武荣跟我联系让我找几个英语学的好的人到他的培训机构做兼职工作,因为我跟姚武荣是合作关系,我就帮他在QQ兼职群里发了招聘英语学的好的做兼职工作的广告有个叫张某的女学生就在QQ回复我了,她QQ上有她的手机号,我就把她手机号保存了。之后因为我出了一场车祸就一直没有在管这个事情。到2018年5月份的时候,姚武荣跟我联系问我去年联系的英语学的好的人有没有找下,我就给张某打电话,问她英语学的好不好,并说给她300块钱让她替人参加大学普通期末的英语考试做卷子,她在电话里刚开始同意,后来又不同意了。我就跟姚武荣说找不下,我就把张某的电话发给了姚武荣,让他自己跟张某联系了,至于姚武荣和张某怎么联系我就不清楚了。我不认识张某,没有见过面。姚武荣跟我说想找英语学的好的人兼职给他的教育培训机构招收的大学网络教育员期中或者期末考试做英语卷子。姚武荣让我帮他找几个英语学的好的人,没有承诺给我报酬,因为我想把学生介绍到姚武荣的培训机构,有求于他,所以他让我帮我就帮了;
37、和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姚武荣在太原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我们认识一年多了,属于比较好的朋友关系。古某某是2017年在我所在的培训机构进行英语四级培训的学员。今年6月我们见过一次。姚武荣没有给过我4500元钱,我是介绍古某某和姚武荣认识的,古某某单独和姚武荣联系四六级考试的事情。2017年6、7月份的时候,姚武荣让我在我们开设的大学英语四六级培训班进行考试保过宣传,宣传的内容是给姚武荣报酬他可以保证考生通过考试,考试通过不了全额退费,姚武荣还承诺介绍一个考生成功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后给我500元钱好处费。我在培训班里就给考生们说了,并说谁要想英语四六级保过联系姚武荣。后来有个叫古某某的四级培训班学员到我们培训机构的办公室问四级保过的事,当天我不在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学员想要英语四级保过,但是不放心把钱交给姚武荣想把保过费用交到我们培训机构,因为我知道姚武荣说的保过就是找人替考是违法行为,我就没让工作人员收这个钱。我给姚武荣打电话,我说有个学员要保过英语四级现在在我办公室,他不放心你,姚武荣说“没事,事成之后给你500块钱”。古某某和姚武荣他们俩人应该就在我办公室见面谈这个事的。2018年4、5月份,2017年12月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出来后,古某某联系姚武荣要成绩单姚武荣一直没有给,古某某就到我办公室问我成绩怎么还没出来,我就问姚武荣怎么回事,姚武荣说等等,过了几天姚武荣给我发了一个古某某四级考试分数的照片跟我说成绩出来了考试通过了,我就问他要500块钱,他说等6、7月份成绩单下来了一起给我。等到6月中旬,古某某又找到我说他快毕业了,要四级成绩单,我联系不到姚武荣,后来听朋友说姚武荣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姚武荣让我在给培训班的学员宣传之前就跟我说他可以买通考场,让考生自己参加考试,考试的时候巡考人员会给考生传递答案。姚武荣要的5000元钱报酬就是他买通考场和巡考人员收取好处费。我给英语四六级培训班的学员说有需要四六级保过的联系姚武荣,并把姚武荣的电话告诉学员们。学员们不知道姚武荣是采用作弊方式通过四六级考试,有的学员会问我如何保过,我就让他们直接联系姚武荣。古某某通过了2017年12月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但是成绩单没有下来。姚武荣说的是考试通过并且成绩单下来给我500块钱,但是没有给我。四级考试的成绩单上有考生本人的头像照片,拿到成绩单并且头像是考生本人才算通过考试,网上查的只是考试的分数,成绩单相当于考试通过的证书。古某某是否有报名资格我不清楚,他只是说要保过英语四级考试。我没有收取古某某4500元。今年6月中旬古某某因为联系不上姚武荣到我办公室找我要成绩单,我也联系不上姚武荣,他就要我退钱,我问他退多少,他说5000块钱,我说我没那么多钱只有2000块钱,就把2000块钱退给了古某某。因为是我介绍古某某到姚武荣那里进行英语四级考试保过的,这个事没办成,我想着等见了姚武荣再给他要钱,所以就先退给了古某某2000块钱。我一直认为是姚武荣买通考场古某某自己参加考试的,直到今年四月古某某找我问我考试过没过,我问他考场怎么样,他告诉我他就没有参加考试,我才知道姚武荣是找人替他参加的考试。我不清楚姚武荣让谁代替古某某参加的四级考试。我认识郑东平,跟姚武荣一起吃过一次饭,听说他是在太原科技大学工作。我不知道郑东平是否参与给古某某保过英语四级考试的事。古某某,男,23岁,在榆次大学城一所大学内上大学四年级,手机号我不知道,他去年在我所在的培训机构参加英语四级培训班;
38、赵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年初,我和我朋友冯某某在一起聊天,我跟她说我女儿左某某学习成绩不好,想让孩子上本科,让她想想办法,她说花钱上学。刚开始冯某某说要30000块钱,2018年3月份的时候我到招商银行给冯某某账号转账了29000多元钱,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冯某某二三百元总共是30000元钱,后来冯某某说钱不够,还需要15000元钱,我就又到招商银行给冯某某账户转给她15000元钱,总共给她转了45000元钱。给冯某某钱之后她也没跟我说太多,就是跟我通电话的时候我问她孩子考试怎么办,她说她来操作,实在不行就找人替孩子考试。后来有一天冯某某约的我和一个叫姚武荣的男的一起吃了顿饭,饭桌上也没说关于孩子考试的事,我当时也不知道姚武荣是做什么的。等到2018年6月初的时候我问冯某某孩子快考试了怎么办,冯某某把姚武荣的电话给了我,让我跟姚武荣联系。考试前两三天,我就跟姚武荣联系,他就说让我把孩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他他已经找好人替孩子参加考试了然后当天我就把我女儿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了姚武荣。2018年6月9日中午,姚武荣给我打电话说最后一门考试科目让孩子自己考,下午三点左右我带着女儿到了考点,见到姚武荣的时候因为下午的两门考试中间考生不能进出考点,我就带着我女儿回家了。左某某参加的专升本考试总共三门考生科目都是由他人代替参加的。我在给姚武荣孩子身份证和准考证的时候姚武荣问我给了冯某某多少钱,我说45000,姚武荣说冯某某给了他40000元钱。考试前两三天我跟左某某说让她把身份证和准考证给我,我已经找好人替她考试了,让她不用管了,她也同意了。我不认识代替左某某参加考试的人,没有见过,都是姚武荣安排的。冯某某,女,35岁左右,不是山西本地人,哪里人不清楚,在太原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我是因为孩子在她所在的培训机构上课认识的;
39、葛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6月8日早上的时候,我当时所在的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姚某某老师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事想找我帮忙,有个人可能要问我咨询医学专业方面的事,他把我手机号码给那个人让那人跟我联系,我就同意了。到下午的时候有个男的就给我打电话问我解剖学的好不好,我说一般,然后我问他有什么事,他说第二天见面跟我说,随后他加了我的微信好友,看他的微信名字我知道他叫姚武荣。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姚武荣就到我们学校门口开车接上我,并开车拉我往榆次方向走,路上他对我说给我2000元钱让我替人参加医学相关的考试,我当时不同意不想替考,到一个学校门口下车后他把名叫左某某的准考生和身份证给我让我替考,我看准考证上写的是专升本考试就拒绝了,可是他一直跟我说好话让我帮忙,最后没办法我就同意了,我就进考场替左某某参加了2018年6月9日早上举行的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中的运动康复学考试科目。考试结束后姚武荣就在门口等我,我把左某某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又给了他,他就开车把我送回学校,路上姚武荣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我1000元钱,说等考试通过后再给我剩下的1000元钱。姚某某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没有说过让我替考的事,姚武荣给我转账的1000元钱是让我代替左某某参加考试的报酬。姚某某,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精神卫生科医生,我在山西医科大学上研究生时候都向附属医院的医生叫老师;
40、冯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月份时候,因为赵某某的女儿左某某在我经营的培训机构上课,我和赵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她跟我说她女儿学习成绩不好,要参加今年专升本考试,担心孩子上不了学,让我给想想办法,我说我有个叫姚武荣的朋友,他经营的培训机构有押题保过班,你可以找他。我就跟姚武荣联系,说我这有个学生要押题保过,他说可以,我问学费多少钱,他说三、四万。我跟赵某某说了,因为赵某某不放心姚武荣,就把钱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我,先给我转了30000元钱,收到钱后我就把这30000块钱转给了姚武荣。大约过了二十多天,姚武荣给我说老师的培训费涨了,钱不够,让我再给他15000元钱,我跟赵某某说了她同意了,我就分两次6000元和10000元总共转给姚武荣16000元钱,后来赵某某给了我15000元钱。我介绍他们认识后我就没有再管过这个事情了。我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我向姚武荣总共转账46000元钱的转账交易记录。第一次收到赵某某给我转账的30000元钱后我就把30000元钱都转给姚武荣,第二次姚武荣说钱不够,还需要15000元,我先给姚武荣转了6000元钱,后来本应该再转给姚武荣9000元钱,我忘记了第一次给了他多少钱,多给姚武荣转了1000元钱,所以给姚武荣又转了10000元钱。我跟姚武荣说了转多了,他说完后退给我,也没退,因为1000元钱也不算多,我也就没太当回事。姚武荣给我说过他可以押题保过培训,我想赵某某的孩子要考试,正好就介绍他们认识了。押题保过意思是培训班的老师水平比较高,可以押题猜题。赵某某转给你的45000元钱是让我给她女儿左某某在姚武荣那里报名押题保过班的培训费用。我不知道姚武荣是怎么给赵某某的女儿左某某进行押题保过培训,也不知道左某某是否通过今年的专升本考试,我也没有给赵某某说过找人替考的事。姚武荣在太原从事学历教育培训工作,2016年前后认识的,因为都是做教育培训的就认识了。赵某某,听她说在铁路部门工作,因为她女儿左某某在我经营的培训机构上课才认识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1、被告人郑东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6月初,我朋友姚武荣联系我,称其兄姚某某朋友的孩子参加今年的专升本考试,请我帮忙“安排一下考场”,把替考的放进去,给我40000元好处,我答应了。过了一两天,姚武荣的哥哥姚某某电话联系我说和考生家长一起吃个饭。当天晚上九点多,我和姚某某、姚武荣还有那个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考生母亲总共四个人在太原市体育馆附近的一家小饭店吃饭。当天晚上吃饭期间,我们就商定由我来负责操作安排考场,把替考的人放进考场,姚武荣找替考的人,姚武荣找替考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第二天,我给姚某某打电话以“操作安排考场需要花钱”为由让他把钱打过来,过了一会姚武荣就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我40000元,想着先把钱收了到考试前再试着联系看能不能操作买通考场的监考老师。收到钱后,那个女的把她儿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准考证拍照以及他儿子所在考场的监考老师姓名通过手机微信发给我。接着我电话联系我在运城学院当老师的同学王某某,问他认识不认识某某学院的人,看能不能通过关系跟监考老师联系打招呼。过了一两天,王某某给我回话说“不行,办不了”,我就没有再联系其他人来办安排考场的事情。到2018年6月10日的时候,姚武荣给我说替考的被公安局抓了。我所说的“操作安排考场”是买通考场监考老师,给考场监考老师打招呼送钱,让监考老师把替考的人放进考场。我收的姚武荣给转的40000块钱是考生家长支付给我买通考场的报酬。我想找人联系,但是没有成功买通考场监考老师。收到的40000元都在我跟前,是我个人使用了,没有用于买通考场。我没把这40000元钱退还给考生家长是因为我当时经济比较紧张,我就想着先自己使用了,等我有钱了就把钱还给人家。6月10日姚武荣给我说替考的被抓了,我才知道他找下了替考的人。我认识姚武荣两三年了,属于非常好的朋友关系。姚某某是姚武荣的哥哥,45岁,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我们不熟悉。那个找我们安排替考的考生母亲叫什么我不知道,45岁左右,在太原某局上班,我们就吃饭时候见过一次面。王某某是我的大学同学,运城市盐湖区人,45岁,在运城学院上班。2018年2月份,姚武荣找到我说“有个叫左某某的女孩参加今年专升本考试,要操作考场和找替考的,给你35000块钱,你干不干”,我同意了。没过几天,姚武荣就给我转了35000元,因为6月份才考试,具体考场安排要到考试前几天才能公布出来,我当时经济比较紧张,所以我就先把钱收了,到考试跟前再想办法看能否买通考场的监考老师,我当时并没有把握和能力买通考场监考老师。期间我跟姚武荣说我找不下替考的,他说他自己找替考的。到六月初的时候我就给姚武荣转了10000元,让他给我找几个替考的人,因为还有一个培训机构找到我让我给两个参加今年对口升学的考生安排替考,所以我就给姚武荣转了10000元,让他多找几个替考的人。后来那两个参加对口升学的考生不找替考的了,姚武荣就只给左某某找了替考的人,所以他又给我退了5000元。我收了姚武荣给我转的35000元后没有去买通左某某参加的专升本考试考场,左某某参加的专升本考试考场在山西省晋中某学校附属中学。我和姚武荣给左某某安排替考这个事从中赚了30000元。姚武荣在左某某替考这个事从中赚了我不知道。左某某我没见过,只知道她是参加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的考生。收了左某某家长的钱没有去操作安排买通考场监考老师是因为我在给姚某某介绍的那个女子的孩子操作安排买通考场都没有安排好,考场确定下来到开始考试期间时间很短,所以左某某我就没有去联系,也没有时间联系。没把钱退还给对方是因为我听姚武荣说左某某的家长很厉害,我害怕事情没有办对方会报复我,所以我就跟姚武荣了说了假话,我说我把左某某的参加考试的考场已经操作安排买通了,也没有给对方退钱。这30000元钱我个人使用了。2017年12月,姚武荣找到我让我给一名叫“古某某”的人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帮姚武荣给“古某某”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姚武荣给了我2500元钱。“古某某”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否替考我不知道。郑东方是我的胞姐。我并不认识左某某参加考试考点所在学校的领导或者老师,6月份左某某的考场公布出来是在晋中市参加专升本考试,我就不认识晋中这个考点所在学校的任何工作人员,我存在侥幸心理,如果被抓住就是替考人员被监考老师赶出考场,我就没有计划给左某某安排操作考场,也没有找任何人去安排操作替考这个事。我收取对方家长30000块钱是因为我经济紧张,我就是想骗取这30000元钱。我也不认识某某学院的任何工作人员,我就想通过我在运城学院的同学王某某看能不能跟某某学院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搭上关系,然后再想办法贿赂并买通监考老师。王某某跟我说买通考场这个事情办不了之后,我没有找过其他人或者社会关系去买通某某学院的监考老师。我没把40000元钱退还给那个女的也是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替考被抓我就把钱退给对方,如果没被抓住我就赚了40000元钱,事实上我就是想骗取这40000元钱。收到姚武荣给我转的40000块钱后,我就给王某某联系了,因为王某某现在已经是运城学院的副教授了,我想着他应该能办成买通考场监考老师这个事,我就告诉姚武荣说已经买通考场了。我多年在太原科技大学工作,我的工作身份让他们觉得我认识很多学校院校的领导和老师,我也多次跟他们宣称我认识山西很多地市的学校领导和老师,我就是为了骗取他们的信任,让他们相信我有能力和把握操作安排替考并买通考场;
42、被告人姚武荣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6月4日,我哥哥姚某某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个名字叫尹某某的参加2018年专升本考试的考生准考证,紧接着给我打电话问我“刚才给你发的准考证的那个考生家长愿意花50000块钱给她孩子操作替考的事情,你能不能摆平考场,把替考的放进考场”,我就说郑东平可以,就把郑东平的手机号给了我哥。第二天我哥电话联系我说他约好了准备找替考的考生尹某某他妈和郑东平,商量一下怎么操作尹某某替考的事情,让我到晋城大厦见面。我当天晚上八九点左右到晋城大厦,到的时候我哥和尹某某的母亲安某某已经到了,我们三人等了一会郑东平就来了,四个人到齐之后安某某就对我、姚某某、郑东平我们三个人说“我准备花钱给我孩子替考,能不能买通考场”,安某某问郑东平“找人替我儿子参加考试,能不能把替考的人放进考场”,郑东平说“没问题,我可以买通考场,放替考的进去”,然后安某某和郑东平就协商花钱买通考场,郑东平提出买通考场需要花四万块钱,安某某、我以及我哥就同意了,当天商量操作尹某某替考的事情就敲定了。第二天,我哥给我说安某某给把替她孩子操作替考的钱转过来了,问我郑东平能不能信得过,敢不敢把这钱转给郑东平,我说敢,我哥就通过微信给我转了40000块钱,收到后我就立即把这40000块钱提现到我的民生银行卡并通过手机银行转到郑东平的银行卡上。紧接着郑东平给我打过来电话说钱收到了,下午我和郑东平通电话的时候郑东平给我说考场已经买通了,问我能不能找下替考的,我说我有一个同学叫王某,英语水平比较高,他可以替考,但是替考计算机的人我找不下,郑东平说你问一下2某,看2某能不能找下替考计算机的。6月6日下午安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郑东平找不下替考的,约我一起吃饭见面商量找替考人的事情,晚上八点左右我就和安某某在太原迎泽大街火车站附近一家涮肉城饭店见面吃饭,吃饭时候安某某就说郑东平找不下替考的,问我能不能找下,我说明天我给你找替考的。6月7日一早,我就给郑东平打电话商量找替考人的事情,我给他说我能找下替考英语的,我找不下替考计算机的,郑东平让我找2某想想办法。然后我就给我哥姚某某打电话要钱找替考的人,当时我是想让我哥再给安某某要点钱,我哥说他跟前还有10000块钱,我让我哥给我打7000块钱,想花钱找替考的人,我哥就通过手机银行给我的民生银行账户转了7000块钱。接着我就通过手机微信联系2某,问“能不能找下替考计算机的,总共给你3000元钱,给替考的2000元钱,你拿1000元钱”,2某说可以(2018年9月10日讯问笔录称:我之前说了假话,当时我只是让2某找个计算机学的好的人,并没有让他找计算机学的好的人去替考,也没有和2某说找计算机学的好的人干什么)。当天我又给王某打了电话,说“有个专升本考试需要替考英语,考生家长愿意支付3000块钱替考费,先给1000块钱,考试通过后再给2000块钱,你愿意不愿意干”,王某说愿意。这两个替考的找好之后我就给安某某打电话说替考的找好了。6月8日下午我就通过手机微信先给王某转了1000元钱,并把安某某的手机号发给了王某,同时把王某手机号发给了安某某,他们俩人就对接上了。当天2某就给我发了替考计算机的名叫杨某的手机号码让我联系,我通过手机微信先给2某转了500块钱,说好剩下的500块钱等成绩出来再给2某(2018年9月10日讯问笔录称:这500元是还2某的钱,2018年3月3日自考报名的时候我和2某一起去的,我没有现金交报名费,就向2某借了500元,之前的笔录我说了假话,是因为害怕,想推卸责任)。我给杨某打了个电话问他能不能替考计算机,杨某说他是运城学院计算机系的学生,可以替考计算机,我就把杨某的手机号发给安某某,并把安某某的手机号也发给了杨某,他们就对接上了。6月9日早上11点左右,杨某给我联系说计算机考完了,我就先给杨某通过手机微信转了1000元钱,并给他说等考试成绩出来之后再给他剩下的1000元钱。6月9日下午3点之后,我给安某某和王某分别打电话,想问他们考试考完没有,就联系不上了。我们操作尹某某替考的是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这是全国性质的考试。本次给尹某某替考专升本考试,我挣了1000元钱。姚某某是我亲哥,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精神卫生科医生。郑东平,现在太原科技大学教务处工作,我手机里存的微信联系人名叫“郑东平”的就是郑东平。我和郑东平认识四五年了,朋友关系。2某,在太原做招生教育培训的,我手机里存的微信联系人名叫“书法课堂”的就是2某。我和2某认识一年多,朋友关系。王某,在太原的几个考研培训机构教英语。我和王某是2012年在山西大学上研究生时候认识的,属于非常好的朋友关系。安某某,是我们这次安排替考的尹某某的母亲。杨某我没见过,是2某介绍替尹某某考计算机的人,运城学院的学生。从2014年开始,我就在各种考试中寻找替考人员帮助考生考试,总共找了三四十人替考人员替人考试,包括职称英语考试、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今年的山西省专升本考试。找人替考收费大概是四、五千元。我寻找替考的人员来源大部分都是学生。我付给替考的都是1000元左右,一般都是通过我的微信转账。找替考人员替考生考试是因为我一直在做教育这方面事情,为了赚钱。寻找替考人员都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这些替考人员有我自己直接联系的,也有通过其他人员联系的。主要的合作找人替考的联系人都有郑东升,2某,邵森宝。(出示姚武荣手机微信2018年6月份的转账交易明细截图),2018年6月9日19时22分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过过”1500元钱,这是我给晋中的名叫左某某参加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找的替考人员所支付的替考费。“过过”,女,名字我不知道,好像叫张某,是通过我朋友樊某某介绍的,山西×大学大二学生,我安排她替左某某参加了今年6月9日专升本考试中的英语和人体解剖学考试,考试当天我见她第一面,我开车把她从×大学接上送到左梦琪参加考试的考点。当时我只让樊某某找一个英语学的好的人,没有说找英语学的好的人干什么,也没有向樊某某支付报酬。2018年6月9日12点41分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葛小乐”1000元钱,这也是我给左某某找的替考人员支付的替考费。“葛小乐”,女,我哥姚某某介绍认识的,名字我不知道,好像叫葛某,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我安排她替左某某参加了今年6月9日专升本考试中的运动康复学考试。2018年6月9日11时20分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Jackdong”1000元钱,这个“Jackdong”就是杨某,他是替尹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这1000元钱是给他支付的替考费。2018年6月8日15时53分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书法课堂”500元钱,这个“书法课堂”是2某,是他介绍杨某替尹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的,这500元钱是给他支付的介绍费。2018年6月8日13时9分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王某”1000元钱,这个“王某”是我安排替尹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英语的王某,这1000元钱是给他支付的替考费。2018年6月6日18时16分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郑东平”5000元钱,这5000元钱是2018年6月1日郑东平给了我10000元钱,让我给4名考生(其中2名2018年山西省对口升学考试考生、2名2018年专升本考试考试)找替考的人,我因为只能找下给2名专升本考试的替考人员,对口升学考试的替考人员我找不下,所以我就给郑东平退了5000元钱。2018年6月5日9时8分,我的微信账户收到来自“yaowubin”的40000元钱转账收入,“yaowubin”是我哥姚某某,这40000元钱是安某某给了我哥替她儿子考试费用,我哥把这40000元钱转给我,我又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郑东平。2018年6月1日17时16分、16时46分,我的微信账户收到来自“郑东平”的分两次每次5000元钱共10000元钱的转账收入,这10000元钱是郑东平给了我10000元钱让我给4名考试找替考人员的费用。给左某某找替考人员的详细经过:2018年2月份的时候,我的朋友冯某某找到我,说给她朋友的孩子左某某操作在2018年全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中替考的事情,承诺给我40000元钱让我办这个事,我就答应了。随后我联系郑东平说“有个专升本考试需要操作替考,给你35000块钱,你干不干”,郑东平答应了。过来没几天冯某某给我银行卡转了40000元钱,我就将其中的35000元钱转账给了郑东平。我当时想的是把专升本替考这个事情交给郑东平,我从中挣5000块钱就行了。后来快到考试时候,郑东平找不下替考的,就找到我并给我10000元(就是6月1日分两次转给我的10000元钱)让我找替考的,我当时答应了。后来因为只给左某某找下了替考的人,所以6月6日我又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了郑东平5000元钱。考试前两天,左某某她的母亲把左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我,考试当天都是我开车接送“过过”和“葛小乐”完成替考的。我在安排给左某某替考中挣了3500元钱。2017年7、8月份,我给和某说我能给学生保过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让他在他开设的四六级培训班宣传一下,保过一个学生我收取5000元,并向和某承诺给我介绍一个学生且考试通过后拿到成绩单,我就给和某500元介绍费。保过就是找个和考生像的人代替考生通过考试,我没有向和某讲那么多,只和他说有学生想保过就和我联系。后来和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个学生想保过四六级,我就和那个名叫古某某的学生联系了,并给古某某提供了我的银行卡号,对方给我转账4500元钱,因为古某某已经没有考试报名资格了,我就找郑东平操作考试报名并给了他2500元钱现金的报酬,报名成功后我就联系王某替考,王某答应后我把古某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给了他并告诉他考试时间及地点,王某替考完成后,把古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了我,我就给了王某1500元钱的替考费用。这次我从中获利500元钱。给古某某替考的事和某没有和我说过,是我自作主张找的替考,想替古某某通过考试并拿到证书。古某某的成绩单还没有拿到,我还没给和某这500元。我认识郑东平两年多了,认识他的时候他就在太原科技大学团委,担任团委书记,我去过他在太原科技大学的办公室,办公室门牌上写的团委,学生们都叫他书记。因为郑东平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他又经常跟我说他在山西省各地市的各大院校都有认识的院校领导,并且去年12月份的时候他还帮我给已经没有报名资格的古某某报名参加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我就觉得他有能力可以买通考场并把替考人员放进去。我在问郑东平能不能给尹某某安排替考的时候,他就说没问题,他可以买通考场并把替考人员放进去。在郑东平收到我给转账的40000块钱后没多久,他就跟我说考场已经买通了,让我找替考的人就行。我不知道郑东平找的某某学院的哪个领导或者监考老师来操作买通考场,我也不知道郑东平是否认识某某学院的领导或者老师。郑东平没有跟我说过他没有买通考场的能力,郑东平一直跟我说没问题让我放心,说他有能力买通考场。在2018年6月9日王某替尹某某参加专升本考试被抓获后,我还没有来得及问他为什么没有买通考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郑东平也没有跟我或者尹某某家长提出退还其收取的40000元钱买通考场费用的。2018年2月份我给郑东平转账35000元钱,让其给左某某操作替考,我觉得郑东平在太原科技大学工作,他经常跟我说他在山西省各地市的各大院校都有认识的院校领导,我在问他能不能给左某某安排操作替考的时候他说没有问题。考试前我问郑东平考场安排的怎么样,郑东平说没有问题,已经安排好了。郑东平是否认识左某某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院校的领导或者老师我不知道,他没有跟我说过。给左某某安排操作替考,郑东平从中赚了总共30000元钱。郑东平有没有用这钱去买通考点所在院校的领导或者老师我不知道。2018年9月27日笔录称:我认为我第一次到公安机关是主动投案,但我当时不懂法,以为到了公安机关并找到办案民警就是主动投案了,之后我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四)辨认笔录
43、被告人姚武荣2018年6月12日辨认笔录1,经其辨认,9号男子是2018年6月4日,通过其介绍并安排顶替尹某某考试的男子(姚某某);
44、被告人姚武荣2018年6月12日辨认笔录2,经其辨认,11号男子是2018年6月9日买通考场,让替考的人进入考场替别人考试的男子(郑东平);
45、被告人姚武荣2018年6月12日辨认笔录3,经其辨认,3号女子是花钱让其组织替考的女子左某某;
46、被告人姚武荣2018年6月12日辨认笔录4,经其辨认,8号男子是介绍替考人员让其认识的男子樊某某;
47、王某2018年6月10日辨认笔录,经其辨认,5号照片上的人(姚武荣)是安排他顶替尹某某参加考试的人;
48、安某某2018年6月10日辨认笔录1,经其辨认,11号照片上的人(姚某某)是收取其5万元替考费用,并让姚武荣安排他人顶替其子尹某某参加考试的人;
49、安某某2018年6月10日辨认笔录2,经其辨认,7号照片上的人(姚武荣)是安排他人顶替其子尹某某参加考试的人;
50、姚某某2018年6月21日辨认笔录,经其辨认,11号照片(郑东平)是2018年6月4日下午,与其和安某某、姚武荣一起吃饭,并称自己能操作考场,将替考人员安排进考场的人。
被告人郑东平妻子宋敏提交的证据
1、案发前郑东平使用的三星手机一部;
2、根据郑东平与孙刚平微信聊天截图及聊天文字刻制的光盘一张;
3、书面材料12张,主要内容:郑东平与孙刚平微信聊天截图及聊天文字。
上述三份证据证明郑东平通过孙刚平联系晋中某学校附属中学考场监考老师欲买通考场,孙刚平联系杨琳老师后该杨琳老师明确拒绝,孙刚平给郑东平发微信截图说明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武荣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中为考生左某某、尹某某组织作弊,被告人郑东平在上述考试中为姚武荣组织作弊实施买通考场监考老师的帮助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武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姚武荣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郑东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姚武荣居于组织、策划地位,被告人郑东平实施买通考场监考老师帮助行为,结合其违法所得数额在全部涉案金额中的占比情形,起关键作用,二人作用均积极、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姚武荣、郑东平均系主犯,应当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武荣身为教育培机构从业人员、被告人郑东平身为大学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道德,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较深,情节较为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武荣及其辩护人关于姚武荣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姚武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姚武荣组织的替考人员虽然在进入考场时被民警查获,但其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组织、策划、安排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活动,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故系犯罪既遂;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姚武荣是在得知替考人员王某被公安干警查获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替考人员情况时被抓获的,并非其为接受法律处罚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主动投案的规定,被告人姚武荣及其辩护人关于此事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武荣及其辩护人关于姚武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信。被告人姚武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东平及其辩护人关于郑东平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郑东平在2018年山西省某专升本选拔考试前,与姚武荣等预谋由其通过关系买通考场监考老师,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后,分别联系王某某、孙刚平欲认识买通考点某某学院、晋中某学校附属中学考场监考老师,遭到王某某、孙刚平拒绝后,郑东平向姚武荣谎称已买通考场,并以此为由将70000元据为己有。郑东平明知没有买通考场监考老师却谎告姚武荣考场安排没问题,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我)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替考被抓我就把钱退给对方,如果没被抓住我就赚了40000元钱”,结合其分别找王某某、孙刚平联系考场老师的情节,综合全案分析,被告人郑东平关于其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的供述更符合常理,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郑东平及其辩护人关于该事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东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本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处。被告人郑东平及其辩护人关于郑东平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应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东平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郑东平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被告人郑东平系自首,案发后通过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武荣退缴的违法所得19000元、被告人郑东平退缴的违法所得70000元,系安某某、赵某某为违法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姚武荣、郑东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2号)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武荣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东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姚武荣退缴的违法所得19000元、被告人郑东平退缴的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俊平人民陪审员张丹人民陪审员于永刚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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